市区高凉路经常有沙井盖被盗 于双利 摄 最近的一天早上,市区杨女士和往常一样,天刚放亮就送小孩上学,当行驶到站前路与文光路交界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马路上一个黑黑的洞口正等着她,杨女士顿时人仰车翻,摩托车严重损坏。幸好,小孩无恙,杨女士也只是受了一点轻伤。 经查,这是一宗因道路下水道井盖凌晨被盗后造成的伤害事故。像杨女士这样的情况,我市每个月都有好几宗。市政管理处陈主任告诉记者,市政设施被盗被毁,不但会给市民造成伤害,而且还会引发治安案件,危及公共安全。据了解,近年来受社会治安环境影响,市政设施被盗被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由盗窃沙井盖迅速发展到盗窃路灯、变压器、电缆以及桥梁、河堤的不锈钢护栏等,严重危及到了全市的公共安全。那么,市政设施为何屡遭人为破坏呢?其被破坏的程度有多大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市政设施被盗的现象—— 路灯路桥排水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2007年2月6日夜晚,江东路五臂组灯连臂都被人盗走; 2007年12月8日夜晚,市区竹园桥不锈钢护栏一夜之间不见了三分之一; 2008年6月25日凌晨,市区双山四路,一辆黑色轿车上走下两人,疯狂盗窃沙井盖至少37块;…… 据初步统计,2003年至今,市政设施被盗被毁造成的损失已达300多万元,损失十分巨大。排水设施:被盗的有下水道井盖、防洪闸门开启设备、抽水电机、河堤防护栏、排水隔栅等。路灯设施:被盗的有电线、电缆、变压器、地灯、镇流器、灯杆接线合盖等设施,特别是市区光华中路、中心广场、各交通环岛等处的照明地灯及其它路灯的灯杆接线合盖和小东江两岸堤灯的镇流器被盗被毁十分严重。路桥设施:竹园桥以及小东江河堤两岸的不锈钢桥栏频频被盗;人行道方块被碾压、人行道警示桩及市政维修安全标志被盗,各种乱占乱挖道路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市政设施被盗的危害—— 造成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 城市道路的路灯、排水等市政设施是城市公用的的基础设施,与市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市政设施被盗被毁,不但影响城市景观,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而且还给广大市民带来诸多不便,随时引发交通事故及治安案件,危及市民的生命安全,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广大市民深恶痛绝,十分愤怒。家住市区双山路的李先生激动地说,盗窃市政设施,如同破坏了城市环境,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是害人害已的行为,是犯罪的行为;有的市民心情沉重地说,没有齐全的市政设施,即使我们的生活再富裕,我们的日子也不算过得美满幸福。他们纷纷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狠狠打击盗窃的不法分子,制止盗窃市政设施的不法行为,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确保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 市政设施屡遭破坏的原因—— 多方面因素引发疯狂盗窃 市政设施被盗被毁,引起了市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他们一方面加强日常巡逻,加大打击力度;一方面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把被盗的设施购重新补上。然而,由于财力的原因,补装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盗窃的速度,打击的力度也远远跟不上疯狂盗窃的程度,致使盗窃行为屡制不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有关人士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利益驱动。这些被盗设施多数为金属制品,具有一定的回收价值,造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小利而不惜以身试法;同时,一些废品收购站也受利益驱动,非法回收购限禁物资,为盗窃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二是盗窃手段越来越先进,越来越现代化,流动性越来越大,防不胜防。市政管理处邓科长说,前几年偷盗者是开着人力车去盗窃沙井盖的,曾多次被巡逻人员成功抓获,但是,现在的偷盗者大都是开着高级小轿车,利用凌晨2:00—5:00这段时间街上车流量、人流量均少的时间去偷,作案人员一般都有3人,1人负责开车,1人下车行窃,1人在车上接应。他们将沙井盖偷上车后就立即开车离开,不用1分钟就可以偷取一个沙井盖,不容易被发现和抓获。邓科长还说,开高级小轿车盗窃沙井盖,机动性和流动性大,还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人们哪会想到开高级小轿车的人会去盗窃沙井盖呢?三是城市面广线长,市政管理人员有限。针对市政设施被盗情况,市政管理处几年来不断组织人员进行夜间伏击,平时由4—5人组成巡逻队,长期执行巡逻伏击任务;当盗窃案频发时,抽调20—30人组成多个伏击小组,分段进行伏击,对作案分子进行了有效的打击。但是,抽调巡逻的人员都有自己的岗位,不是专业队伍,不可能长期抽调大批人员进行夜间巡逻,并且城区点多面广线长,设施分散,给巡逻伏击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四是政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处理畸轻,未能起到威慑作用。按照现有法律,由于盗窃的市政设施大多数都属少数公私财物,还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能行政拘留15天,处200元以下罚款。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远远没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使到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 有关人士建议—— 从重打击盗窃市政设施行为 怎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市政设施,维护茂名的整体形象呢?许多业内人士分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普遍认为,有关部门在在惩处盗窃市政设施犯罪分子时,不仅要针对其盗窃的行为,而且还要考虑到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加大处罚力度。据了解,现在,有些城市对盗窃市政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已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福建连城法院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偷盗9个沙井盖的盗窃分子判刑3年,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值得借鉴。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道德水平,树立爱护市政设施的意识,发现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要配备充足的市政执法队伍,加强对市政设施巡查,针对不法分子的活动规律,经常有的放矢进行夜间伏击,一旦发现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立即进行查处;此外,我们还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抓共管,共同保护城市设施,维护美丽的城市形象。(赖学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500元~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略),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治安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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