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苦心练“盗术”学成进班房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盗窃犯罪,三名被告可谓费尽心思,一人专门上广州买解码器、一人专门上深圳学习开锁技术。日前,市中级法院终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华、吴某明、陈某坤有期徒刑七年、二年、二年。 盗术不精盗窃失败 2007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华伙同他人窜到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鹤田街一巷,将一辆本田雅阁小汽车的防盗器、防盗锁打开后,将车推到阳江市江城区西平路鹤田街三巷,因没法启动弃车逃跑。 苦练盗术初次得手 为实施盗窃犯罪,黄某华到广州市购买了汽车解码器,让被告人吴某明到深圳市学习开锁技术。2007年5月12日凌晨,黄某华、吴某明、陈某坤伙同李某春(化名梁亚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茂名市向阳街,用解码器解开一辆丰田小汽车的防盗器,将该车盗走。 图谋再犯落入法网 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一伙驾驶一辆小汽车窜到电白县准备盗窃作案时,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扣查。经查,该车系黄某华收购凿改发动机、车架号码得来的一辆套牌车。在公安人员的再三盘问下,被告一伙最终道出了作案图谋和先前的犯案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吴某明、陈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黄某华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吴某明、陈某坤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黄某华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应数罪并罚。鉴于吴某明、陈某坤是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此,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了相应的刑罚。(郭月华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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