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宗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持枪敲诈勒索学校的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13日,车某、吴某经密谋后伙同郑某、“峰仔”等人以到茂名市南郊某学校做保安为借口,对该校进行敲诈。见多次交涉未达目的,吴某等人砸坏学校的电表并用来复散弹枪打烂了一楼部分玻璃,然后威胁恐吓该校领导说“干脆别办学了”。同年7月22日,车某等人在市区新福路某酒楼与该校三位领导“谈判”。期间,车某拿出一支仿“六四”式手枪摆在桌面,并狠狠地说了句“有能力保护学校”。在威逼恐吓的情形下,学校被逼答应,每月的23日至25日交4000元“保护费”给车某等人,并约定第二天晚上取当月的“保护费”。次日晚上22时许,车某、吴某到该校收取“保护费”4000元。当学校校长要求写收据时,两人予以拒绝。车某还拿出仿“六四”式手枪晃了晃,说收了学校的“保护费”,学校以后有什么事都可以摆平。同年8月25日和9月23日,吴某和“峰仔”分别到该校收取“保护费”4000元和3500元。同年10月,车某等人知道校方已报警,要求该校一次性给30000元了结此事。后经找人出面协商,该校被迫又将23000元“保护费”通过第三人交给车某一伙。另查实,2007年12月5日至15日期间,郑某伙同他人先后五次窜到某公司林场,共盗伐桉树蓄积31郾4立方米。 法院认为,车某、吴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私财物,总金额达34500元,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车某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郑某还构成盗伐林木罪。据此,法院依法以犯敲诈勒索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车某有期徒刑9年和2年,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以犯敲诈勒索和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郑某有期徒刑6年和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年。(李广高 张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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