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抢手机一台获刑一年
近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一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抢劫一台手机的廖某、何某和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何某和吕某是茂名市远郊同一个村的在校学生。今年4月20日正值星期日,不用回校上课的何某、吕某在邻村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廖某游说和诱惑下,答应跟随廖某进城搞钱。当天凌晨,吕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搭着廖某、何某去到茂名市沿江路某美食城对面的河堤时,见有两个青年学生在河堤上扶着栏杆说话,于是吕某将摩托车开到该两名青年学生旁边停下,廖某和何某迅速跳下车并拿出身上携带的菜刀威胁、恐吓两学生,并抢走两人身上价值人民币920元的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3.5元,然后急忙上车逃走。天亮后,廖某等三人将手机拿到市区河西厂前路某手机店解码,当天下午1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手机店一举将前来取手机的廖某等三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廖某、何某、吕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事处罚。但廖某、何某、吕某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吕某未满15周岁),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知错认错,有悔改之意,且吕某、何某为在校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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