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民一庭、民四庭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本着和谐司法的原则,通过耐心的释法引导,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圆满调结了两宗逾千万元纠纷大案,在实现“和谐司法”目标的路上,中院法官们又画上了浓重一笔。 4000多万元工程承包出争议 法院协调当事双方“息事宁人” 原告(反诉被告)茂名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茂钢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技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双方当事人一个是老牌国有企业(技术公司),一个是茂名市招商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茂钢公司),涉案标的额高达4523.86万元。双方争议焦点涉及原、被告签订并修改一系列棒材工程承包合同和棒线材水处理工程合同及设计、土建、设备、买卖、安装等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承包的首一期水处理工程有质量缺陷,不能完成生产与设计要求,导致原告预付的4966.36万元首二期、首三期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案,诉请要求被告对首一期有关工程质量缺陷予以整改,并退回首二期工程预付款4523.86万元。被告辩称首一期工程已经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诉称不能完成生产与设计要求与事实不符,首二期、首三期工程未实施完成,与首一期无关,首二期工程双方是约定缓建,反诉请求原告支付首一期工程质量保证金617万元、零星工程款19.76万元、设计费用40万元及逾期利息8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简单下判的话,不但双方的利益可能均受损,而且影响到地方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发展。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主审该案的民一庭黄华保庭长组织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确定以加大协调力度,力促双方调解解决的办法作为办案的主攻方向。为给调解创造条件,合议庭先行远赴南京、马鞍山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同时,适时引入涉案相关权益人一并参与调解。经过十多个回合的分析、说服工作,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和问题逐一进行解惑答疑,最终找到了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原被告签订的首二期、首三期工程合同均予解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工程款1500万元,并自愿放弃首一期工程应收的余款,双方今后不再就签订的全部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纠纷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结果是一案调解,终结日后双方可能产生的一系列诉讼,当事人各方共赢,社会各界满意。 欠银行1400多万元成被告 法院释法引导成功调解结案 原告某银行化州支行与被告化州市某厂借款纠纷一案,涉案标的1413.2万元。原告诉称: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1090万元,均已逾期,截止至2008年6月23日拖欠利息达323.2万元,双方签订有《最高额抵押合同》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考虑到该案虽然标的额较大,但事实清楚,双方也均有初步调解意向。为确保调解的成功,主办法官中院民四庭王宇庆庭长在对全案进行事实和法律分析的同时,一方面组织人员远赴上海对被告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另一方面针对既要考虑保护银行债权,又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耐心做好当事人的释法引导工作,讲清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表明,法院会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遵循自愿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终经过法官们的巧妙释法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持有股票的查封,双方一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第二天,原被告双方立即履行了全部承诺。至此,这起标的额逾千万的大案从立案至顺利调结并履行完毕,历时不足一个月,当事人非常满意,并对法官的办案效率大加赞赏。(刘艳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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