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院再次促成一宗破产申请案和解结案。在该院民四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被申请人茂名某汽车有限公司同意一次赔偿55000元给申请人李某琼,申请人向法院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至此,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引至的申请破产追偿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得以圆满结案。 2006年6月6日凌晨5时12分,茂名市环卫处工人李某琼正在市区光华北路作业时,突然被何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撞致重伤入院治疗。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何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接下来,面对巨额的治疗费用,索赔过程的一波三折,让受害人李某琼倍感困惑:因治疗已经花费了10多万元,家徒四壁、债台高筑,无力再承担继续治疗费用,不仅承受着遗留下多处残疾的巨大伤痛,还要承担可能得不到有效赔偿的无言结局。2006年9月18日和2007年3月1日,李某琼先后两次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何某、车辆实际支配人冯某亮、车辆登记车主茂名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承保单位茂名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下来后,被告各方除了财产保险茂名某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自行承担其赔偿责任外,其余各被告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赔付责任。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无奈,在家人的支持下,李某琼只好于8月28日委托律师依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茂名中院申请债务人茂名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市中院民四庭受理该破产申请后,通过深入企业和有关职能部门摸底调查以及对申请人举证破产形式要件的初步审查,认为茂名某汽车有限公司至今已歇业2年多,也没有进行工商年检,原有经营场所已改由他人经营,确实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还债的形式要求,按照现行的法律,公司可以破产清算。但如一旦裁定宣告破产,公司就可能再无重生的机会。同时如裁定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话,除去清算费用和拖欠职工工资、社保、企业税费等各项优先受偿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申请人将难以保证受偿。是下裁定直接宣告破产,还是给企业一个重生机会,帮助企业、申请人走出困境?这个问题摆在了法官们的面前。下裁定书直接宣告企业破产,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错。但如果就案办案,矛盾就会再次推向社会,引发不稳定的因素。本着司法为民的思想,从维护社会稳定、企业发展和申请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决定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创造性地提出有利于企业起死回生,有利于申请人债权得到最大限度实现的新思路:活用新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紧紧把握破产申请异议审查期的时机,实施调解前置,通过“利弊分析对比法”,充分阐明破产清算与双方和解的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结案,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此案也是继今年4月“我市首例债权人申请破产案和解结案”(7月22日本报社会新闻版曾作详细报道)后,市中院民四庭尝试实施破产案件调解前置,运用“利弊分析对比法”,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结案的又一个成功范例。和解后,申请人的丈夫难抑眼中的泪水,紧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真的万分感谢法官!虽然赔多少也换不回妻子的终身健康,但得到了这笔赔偿款后,我的妻子就能继续治疗了,有救了!谢谢!”双方全权代理人也高度赞誉法官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是企业重生的“献策人”。(郭月华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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