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一宗非法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某投资公司管理人员詹某肆无忌惮参与非法经营外汇活动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只有高中学历的詹某,凭着能说会道、善于交际,在商界日子混得美美的,更令其得意的是这些年积累了不少人脉关系,在詹某看来,那可是潜在的财富。2006年,詹某的两个朋友分别出资人民币80万元和人民币20万元在茂名市成立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詹某就在该公司谋职,并成为该公司负责人之一,负责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 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詹某从没想过让公司按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而是按照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意,挂羊头卖狗肉,将公司主要经营业务锁定在非法经营外汇、期指等证券金融领域。于是,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下,为了谋取暴利,詹某开始在公司实施非法经营活动。詹某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和各种宣传手法,招揽了100多名投资者,并与投资者(客户)签订《茂名市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顾客服务协议》和《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顾客契约》,然后让客户到茂名市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财务处交纳保证金或将保证金汇入到该公司账户,公司相关人员便将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交给客户,由客户本人或委托公司投资顾问代其在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开设在互联网上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外汇、黄金、期货、港股等交易。某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每月与该公司结算一次。司法机关查明,从2006年9月5日至2007年7月6日,詹某担任该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某金融集团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招揽客户非法经营外汇,共收取客户保证金700433.49美元,非法所得人民币936436.2元。 2007年7月6日案发后,茂名市公安机关从该公司扣押到作案工具打印机三台、液晶显示器53台、电脑主机41台、电脑键盘43块、复印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三台等作案工具一批;追缴到涉案款项人民币2075926.03元。 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认为,詹某明知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外汇资格而经营外汇,属非法经营外汇,仍参与该公司的非法经营外汇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詹某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投资者和受益者,詹某只是受托管理该公司,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对詹某从轻处罚;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配合公安机关退清非法所得,同时通过家属积极筹款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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