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年的再次执行等待,某建筑公司终于从茂名中院执行实施庭法官手中领到了执行到位款70万元。这场历经六年时间的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最后以执行和解结束。这也是该庭实施强制执行促执行和解行动获得的又一战果。 拖欠工程款双方对簿公堂5年未能执结 1996年3月5日至9月25日,茂南某商业公司称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8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专用合同》,共17项工程项目,其中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仍有部分项目因为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无法如期完工。后建筑公司单方对17项工程进行结算,核定工程总造价为7078038.6元。但商业公司只是支付了440万元工程款就再没给建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建筑公司向茂名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中院一审判决商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611675.05元和利息给建筑公司。商业公司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再次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为成功调解,建筑公司申请解封了对商业公司名下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诉讼保全,双方达成协议,商业公司仍需支付70万元工程款和案件受理费等费用37858元。但商业公司没有信守诺言,再审调解书生效后,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建筑公司只好向茂名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从2005年10月起诉,历经一审、再审调解,到申请执行,拖了5年的时间,双方矛盾激烈。在执行过程中,曾两度易手执行,但仍未能执结。 实施庭巧用强制执行促执行和解 2010年中院执行机构改革、执行人员调整,该案于当年11月移交执行实施庭执行。为使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重新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了认真细致的阅卷调查,掌握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知悉矛盾核心根源在于案件执行涉及政府下属机构,关系复杂,执行协调难度大。 基于该案被执行人的特殊性和矛盾的尖锐性,承办法官快速形成书面材料将相关情况向法院和执行局领导汇报,以求领导的支持。院、局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认为该案虽然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但为了避免将矛盾扩大,不宜简单地执行了事,一定要尽量通过执行和解工作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彻底解决。 为此,承办庭长和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深入听证、组织协调、宣讲法律,广泛听取意见,沟通中寻求共识,抗辩中理清思路。考虑到被执行人茂南某商业公司是政府下属机构,执行还款需向上级申请拨付有难处,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法院暂时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却无动于衷,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也对此事不予重视。在多次与被执行人及其上级主管有关部门协调均无进展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不能久调不结,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必须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经请示法院领导和执行局领导,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促执行和解,果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看到法院动了真格,再次强制执行其财产,在法律面前无任何回旋余地,被执行人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拨款到位7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并主动提出能否和解结案。承办法官看到案件有了转机,第一时间找到申请执行人做其思想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法官不辞辛劳的斡旋之下,申请执行人权衡利弊,同意做出让步,接受全案以70万元和解执行完毕的还款方案。至此,这起历时6年、矛盾尖锐的执行积案终于圆满落幕。 相关链接:以和解促执行,以执行促和解 茂名中院执行实施庭自2010年10月组建以来,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创新执行方法,提出强制执行威慑力的同时,积极探索执行和解方法,以和解促执行,以执行促和解,实行一案一策,多方调解,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行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做到案结事了,走出了一条以执行和解促进和谐执行的新路子。今年以来,该庭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5件,双方和解的8件。(朱文军 邹辉球)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