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茂名市物价局了解到,茂名市政府正式出台新制定的《茂名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其最大作用是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主要有:旅业按营业额2%征收;饮食业、休闲娱乐业(含卡拉0K、歌舞厅、桑拿、按摩、足浴等)、广告业按营业额1%征收;酒类批发行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按交易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建筑安装施工行业(含水电安装)按工程造价的0.1%征收;成品油(除省已征外)、液化石油气(除省已征外)、化工产品按每吨5元,在出厂环节征收;天然气(除省已征外)按每吨5元,在经营环节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收入2%征收;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收入1.5%征收;自收自支的单位按收费收入的1%征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按每人每期30元向培训机构征收,摩托车按每人每期10元向培训机构征收;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按销售额的0.3%征收;资源产品开发及利用企业按销售额的2%征收;非住宅出租屋,根据不同的租金,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至1.3元向出租方征收。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缴纳义务人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纳入“大集中”系统管理与税同征同管,实行按月申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月的10日前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应缴数额,并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应缴数额于每月的25日前向代征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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