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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吃宵夜被打心存怨恨持枪报复伤人被判刑
2011-09-14 07:34:15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日前,茂南法院对一宗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因不满吃宵夜发生冲突被打而持枪报复伤人的林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0时许,林某与朋友陈铭(化名)等人在茂名市区某酒店KTV唱歌、玩耍期间,陈铭与莫力(化名)等人发生口角,被林某劝开。1时许,莫力与“亚山”、“大兵”等人邀林某带陈铭到茂名市区人民广场西门某大排档吃宵夜、喝酒。林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前往。在吃宵夜、喝酒过程中,林某与莫力等人发生冲突,继而发生打斗,林某被莫力、“亚山”等几名男子围殴至左眼部流血,后林某被朋友拉开驾车离去。林某被殴打后心中不服,叫朋友先行离去,自己驾驶摩托车持一支猎枪折返某大排档寻找莫力等人报复。发现莫力后,林某骑车持枪追赶莫力并开枪击中莫力的腰部、臀部等部位。经鉴定,莫力的受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林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莫力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医药费3800元。莫力对林某表示谅解,认为与林某相交10多年,一直无恩怨,事情起因是双方在醉酒下发生,林某是醉酒后误伤自己,并不是故意追杀的,其本人不追究被告人林某的法律责任。

  林某持枪打伤莫力后,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驾驶警车追捕。其间,面对追捕自己的民警,林某持来福枪拒捕,并开了一枪,造成一民警左腕关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林某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被告人林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张伍 李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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