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高州法院对2010年6月9日发生的邓斌庭等14名被告人带领1000多名公司员工聚众冲击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经济损失55547元。 2001,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茂石化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改制分流,成立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从茂石化公司处承租到茂名市金塘矿区的采矿权。2010年6月9日9时许,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在金塘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且未能如期办理延期并同茂石化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未向公安机关申请,擅自组织了被告人邓斌庭等1000多名员工,到茂石化公司办公大楼门前打横幅,上访静坐,要求落实改制政策、恢复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在上访过程中,黄火炎、黄水桂等人按事先的安排,带头喊“还我工作,我要养妻活儿”、“还改制企业合法经营权”等口号。后来,在现场员工情绪开始激动的情况下,邓斌庭、温治国等人乘机指挥、煽动员工围堵茂石化公司大门,阻挠茂石化公司人员进出,扰乱交通秩序,并带头辱骂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和茂石化公司的保卫人员,大叫“警察打人了”,煽动在场员工三次冲击茂石化公司办公大楼的大门,两次冲开大门的伸缩门和维护秩序的警察人墙。后冲入办公楼大院内,用石头及木棍等袭击、殴打民警,打砸财物,致使在现场维持秩序的林志国等70多名民警及保安人员受伤,汽车、摩托车、门窗等财物被毁坏,时间持续2个多小时,造成茂石化公司的工作秩序无法正常进行。在冲击过程中,谭开达等人积极参与打砸财物、殴打民警及保安人员。经法医鉴定,林志国等3人属轻伤,温武等65人属轻微伤,吴胜等9人体表损伤形态学改变已消失。经估价,被毁坏的玻璃窗、办公用具、空调设备、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等财物价值共计78158.5元(其中属于茂石化公司的财产损失共55547元,属于其他个人的财产损失共22611.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等侦查措施固定了多名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6月9日至10月21日将邓斌庭等1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7日依法向高州法院提起公诉。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斌庭等14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被害单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以刑罚;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被告人邓斌庭、温治国、黄水桂、黄火炎等4人在本案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谭开达等10人积极参与犯罪,应认定为积极参与分子。被告人谭开达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等规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14名被告人在庭上表示不上诉。(刘艳 文耀 朱祖永) 相关链接:广东茂名石化遭近百人打砸 数名警察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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