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将实行扶持资助。 办法规定,凡是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床位运营资助。 申请床位营运的标准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一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据了解,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城区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的,可以享受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补助;床位未达到100张、建制镇床位未达到70张的,达到有关规定条件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办法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资助还具体规定在床位建设中,按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床位运营资助则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茂名市城区内的,即站前街道办、河东街道办、官渡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等,由市级财政资助;在各县(市、区)范围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资助,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为了公平起见,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下列服务对象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80岁以上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等以上残疾军人、65岁以上残疾老人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等服务对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张翠玲 吕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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