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父亲张生从茂南法院领到了判决书,为自己出生仅三个月就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儿子讨回了公道,法院判决肇事车主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238377.2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000元给受害方。 事情发生于去年6月的一天早上,张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抱着儿子的妻子回家,路经茂名市市区油城三路时,遇吴某驾驶小型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该车左后轮脱落滚向对面道路,将张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载的妻子及儿子打中,造成张生妻子和儿子受伤送院治疗。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肇事车主吴某驾驶机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生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没有停车保护现场,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张生的儿子构成交通标准III(三)级伤残,其以后的日常生活均不能自理,属完全护理依赖。张生的儿子受伤后,先后送茂名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58医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等医院住院治疗,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万多元。吴某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为由拒绝赔偿,张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交警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法有据,责任分担正确,法院予以确认。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按事故双方主次责任,分别由吴某和张生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者,在不具备相应驾驶技术并取得驾驶资格前勿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在行车前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以免发生交通事故而后悔莫及。(陈家钦 郭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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