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省水文总局茂名分局(原广东省水文总站茂名分站)局长林宏彬,因在职期间,决定及主持将单位创收的劳务费及奖金向全体职工分配共96万多元,被茂南区检察院指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法院,并于2003年6月5日被逮捕。经茂南区法院一审,茂名中院二审和再审后,林宏彬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7年5月18日再审判决出来后,林宏彬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提审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再审、二审、一审的刑事判决,判决林宏彬无罪。沉冤多年历经四审终得改判昭雪,重得清白的林宏彬感慨地在新浪博客上写道:神州有青天。 广东省水文总站茂名分站(以下简称茂名水文分站)是事业单位,由林宏彬任主任,茂名水文分站下设茂名水文站等基层测站,1997年茂名水文分站改名为广东省水文局茂名分局(以下简称茂名水文分局),林宏彬任局长。 1994年6月16日,茂名水文站与全国千千万万个事业单位一样,为补充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生活,根据国家政策搞创收,由林宏彬代表茂名水文站与高州水库签订协议,为高州水库用水单位茂名市热电厂用水进行流量测报工作。测流设备由高州水库出资建造。而茂名水文分局及茂名水文站则指派本单位干部、职工,并雇佣临时工和退休干部,利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从1994年11月至1998年1月间,为高州水库提供测流服务,共收取有偿服务费2019480元。根据1994年11月茂名水文分站制订的《茂名水文分站增收分配办法》中的规定:增收扣除各种成本后,纯收入的50%留分站作改善工作条件,20%作全分站集体福利,30%作参加者的酬金,茂名水文局及茂名水文站将969764.51元(包括利息)作为单位职工、干部的补助和福利进行分配。 省高院认为,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在行为当时茂名水文站、分站可以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其所获报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性质属于集体共有的公共财产,可以为集体共同使用;茂名水文站、分站在分配该公共财产时体现了集体意志、范围具有集体性且分配比例没有超出《茂名水文站增收分配办法》的规定,故其行为没有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刘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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