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杨光亮一审获刑19年。 今天上午9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4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判决中进行了分析认定。 杨光亮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杨光亮有自首情节,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杨光亮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唯认定杨光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综合以上各项量刑情节,一审判决:杨光亮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百万元;同时还判决,查获杨光亮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8.5658万元(其中借据上的500万元已由行贿人黄某上缴)、港币200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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