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匪路霸广湛高速敲诈勒索获刑 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宗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专门开小汽车在高速公路“碰瓷”,以碰撞高速公路上小汽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敲诈勒索过往汽车司机的青年男子,均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分别获刑七至八个月。 经密谋,金某于2010年4月25日借了人民币190000元现金给罗某购买一辆二手黑色皇冠2.5小汽车,以王玉的名义入户,车牌号码是粤YX17××,并约定由罗某、秦某等人驾驶该车到高速公路,以碰撞路上来往小汽车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向过往小汽车司机勒索钱财,拿到钱财后大家分赃。 2010年10月2日20时左右,罗某、牛仔(另案)驾驶套上粤QRM2××假车牌的粤YX17××黑色皇冠2.5小汽车在广湛高速公路来回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21时左右,在广湛高速公路电白县观珠路段发现来自广西的方伟及其朋友驾驶一辆桂M5262×的丰田凯美瑞小汽车正往广州方向行驶,罗某、牛仔当即驾驶黑色皇冠小汽车加速赶上碰撞方伟的小汽车。发生碰撞后,罗某、牛仔以恐吓的方式勒索到方伟等人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0月14日21时左右,罗某、秦某、牛仔故伎重施,再次驾驶套上假牌的黑色皇冠2.5小汽车在广湛高速公路来回寻找作案目标。22时许,当石明与其朋友驾驶粤G66×××的银白色天籁小汽车行驶至广湛高速公路茂南路段时,被伺机作案的罗某、秦某、牛仔驾驶黑色皇冠小汽车碰撞。发生碰撞后,罗某、秦某、牛仔恐吓石明不许报警,并向石明勒索现金人民币3600元。石明害怕受到伤害,被迫同意付款。因身上只有现金400元,石明只好到附近的茂东火车站邮政储蓄所再提取现金3200元,加上自己身上的400元,凑足3600元一起交给罗某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金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人为撞车制造交通事故为手段,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共同参与敲诈勒索,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罗某、金某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6600元,秦某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600元,数额较大,依法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罚。金某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主动将敲诈勒索的全部赃款6600元退赔给被害人,悔罪明显,依法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罗某、金某、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和七个月。(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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