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图)
(2011)茂中法执限字第1号
因下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限制高消费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违反此令,本院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令。 2011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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