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广东省茂名市政府作出《关于关闭露天矿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依法关闭该市金塘矿区,禁止在该矿区内进行开采等活动。《通告》于当天送达给了自2002年1月以来一直在金塘矿区开采高岭土等矿种的民营企业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不服《通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广东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广东省政府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通告》后,该公司仍不服,又于2012年1月9日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告》及解除为关闭金塘矿区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主要理由是认为该《通告》系违法行政的产物。茂名市中级法院已受理这件行政诉讼。 从改制中走出的大型民营采矿企业 金塘矿区是一座大型矿区,出产高岭土、油页岩、碳质粘土、褐煤等矿种,座落于茂名市区西北郊。该矿区原来一直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石化公司)下属的茂名石化矿业公司进行开采与经营。到了上世纪90年代,茂名石化矿业公司亏损严重,成了茂名石化公司的沉重包袱。 2001年6月,茂名石化公司决定对茂名石化矿业公司进行改制分流,在保留该公司为模拟法人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矿业公司,继续对金塘矿区进行开采与经营。2001年7月30日,新矿业公司即民营的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下同),股东共21名,分别为茂名石化公司和茂名石化矿业公司的20名职工。为推进公司业绩的发展,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对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从21名股东变更为3名股东,注册资金从56万元增加到810万元,其中民营的茂名市精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以现金527万元出资,占出资份额的65.06%,谢燕波个人以现金275万元出资,占出资份额的33.95%,茂名石化公司以现金8万元出资,占出资份额的0.99%。 为安置因改制分流的下岗人员,依据茂名石化公司有关茂名石化矿业公司改制分流文件的安排,茂名石化矿业公司(甲方)与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乙方)于2002年1月15日签订了《采矿权租赁合同》,约定将甲方享有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编号为4400000140033号,发证机关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金塘矿区(面积876.9公顷)租赁给乙方开采与经营,租赁期限与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相同,即至2009年6月。此外,双方还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出租甲方的办公楼、生产设备、车辆等,期限从2001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此后,茂名石化公司与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20日签订了《北排土场委托管理协议》,将茂名石化公司下属的北排(地名)土场委托给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在起步阶段是艰难的。精诚公司的加盟,给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注入了新的经营理念与机制。从此,该公司开始了长足的发展。在短短几年中,该公司发展成为高岭土年生产能力居世界第四、亚洲第一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年产值增加到近3亿元,每年上缴税费3000多万元。该公司的职工逐步增加到2000多人,其中近半数是茂名石化公司的下岗职工,另有400名技术人员(多数是本科生、研究生),还有40多名外籍雇员。 出租方未依约办理采矿证延期手续 茂名石化矿业公司持有的4400000140033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至2009年6月底到期。该公司与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采矿权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采矿权¨¨¨期满乙方如需续约,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下一期甲方的《采矿许可证》,待甲方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与甲方签订续租采矿权的权利。”依据以上约定,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从2008年5月起,先后3次致函茂名石化矿业公司,要求该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可廷期10年)的延期手续,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回音。 到了该《采矿许可证》马上就要到期时,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再次到茂名石化矿业公司上门询问原因,该公司方才如实相告,茂名石化公司于2004年12月、2006年3月和4月,与茂名市政府签订了《关于移交原矿业公司露天矿场和南北排土场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产协议书》、《关于置换茂名市露天矿矿区的协议》、《关于移交原矿业公司露天矿采矿场和南北排土场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产协议书的补充协议》。此前,茂名市政府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利用金塘矿区丰富的油页岩资源,于2004年12月13日签订了《关于茂名油页岩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协议书》。不过,茂名石化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通知茂名市政府说,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通知要求,停止执行上述3个《协议》。茂名市政府认为,此举严重影响了该市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茂名石化矿业公司放弃了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 至此,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为了不对国内外的购货方构成供货违约,也为保障公司2000多名员工的生计,该公司在该《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情况下,继续在金塘矿区进行高岭土的开采,直至2011年8月25日停止开采活动。在此期间,该公司仍继续缴纳税费,从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共缴纳税费近6000万元。 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开采行为,接连遭致了严厉的行政处罚与刑事惩处。2011年8月26日上午,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查扣了该公司价值7000多万元的机械设备与车辆;2011年6月8日,茂名市公安局茂西分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为由,对该公司立案侦查,于同年12月8日刑事拘留了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谭世治,一周后将他逮捕,又于同年12月27日刑事拘留了该公司股东谢燕波。同年8月26日,该分局冻结了该公司的账户及2800万元账户现金,随后不久又扣押了该公司的高岭土成品2405余吨和高岭土半成品17万吨。 先后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与行政诉讼 2011年8月25日,茂名市政府作出《关于关闭露天矿区的通知》(茂府通[2011]2号),决定依法关闭金塘矿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该政府同意在金塘矿区进行采矿等活动,否则将受到严肃查处。 该《通告》载称,茂名石化公司已与茂名市政府签订协议,将茂名石化公司所属的金塘矿采矿场和南北排土场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产移交给茂名市政府。同时,茂名石化矿业公司持有的4400000140033号《采矿许可证》已于2009年6月底到期失效,该公司与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权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也均已到期。因此,茂名市政府为保护国土资源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矿产资源管理等法规的规定,决定关闭金塘矿区。 为防止有人进入金塘矿区进行开采等活动,茂名市公安局在《通告》发布的第二天上午,派出了800多名警力到金塘矿区进行警戒。 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不服该《通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广东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通告》及解除为关闭金塘矿区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主要理由是认为茂名市政府作出上述《通告》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不当使用了行政权力,出发点是维护地方经济利益,与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争利。 广东省政府受理了这件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粤府行复[2011]3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茂名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关闭露天矿区的通告》(茂府通[2011]2号),但指出:“应当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即茂名市政府)在《通告》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表述,说明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在法律依据适用方面存在模糊,欠缺明确具体,确有瑕疵。但这些瑕疵不足以否定涉案《通告》的合法性。” 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于2012年1月9日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法院解除为茂名市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及解除为关闭金塘矿区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主要理由是认为,茂名市政府在《通知》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两部法律的名称,作为作出《通告》的法律依据,但这两部法律以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关于关闭矿区的任何规定,也没有授权政府关闭矿区的规定。因此,该《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作出该《通告》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也是超越了政府职权,出发点是维护地方政府的利益,与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争利。茂名市中级法院已受理这件行政诉讼,将在春节后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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