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省水文局茂名分局(原广东省水文总站茂名分站)局长林宏彬沉冤八年历经四审终得平反昭雪的艰辛历程曾于本报2011年12月29日07版《沉冤八年一直坚信“我能赢”》作详细报道。日前,记者获悉,当事人林宏彬正希望通过《国家赔偿法》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国家赔偿权。2月6日,林宏彬向茂名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十二项经济赔偿共计1093947.39元,并提出必须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必须追究诬告者和枉法执法者的法律责任。 林宏彬在申请书中陈述:茂南区检察院根据举报人的诬告,于2003年3月30日对其立案侦查,3月31日至4月3日其被超期拘传4日,同年5月19日被羁押,当晚被抄家, 5月20日被刑拘,6月5日被逮捕,11月12日被起诉。12月19日茂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2月24日茂名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3月2日其被释放。羁押期为289日。经茂名中院再审,他一直不服,继续申诉。后经省高院提审,终于在2011年9月14日得到改判结果:撤销茂南区法院和茂名中院的原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原审上诉人林宏彬无罪。 据了解,林宏彬提出的国家赔偿要求中,有关经济赔偿的包括有:返还本人被茂南区检察院暂扣的84500元和利息41827.5元(84500元×5.5%年利率×9年=41827.5元)合计126327.52;赔偿本人被超期拘传4日和羁押289日的赔偿金46654.39元{293天×(142.33+16.9)元/天=46654.39元};赔偿本人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医疗费、生活费6200元;赔偿本人因打官司所支付的律师费 7万元;赔偿本人打官司的小部份交通费、邮电费、复印资料费等共1822.9元;赔偿本人因冤案身体受到伤害已用去的小部份医疗费1942.60元;赔偿本人因冤案身体受到严重催残,还需要继续治疗费用10万元;本人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精神受到严重打击,身体受到极大催残,经济陷入困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及家人帮助打官司的误工费、身体、精神受损伤费等共十二项。 林宏彬表示,他这次暂时没有请律师帮忙,只是查阅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网上的一些报道,并与儿子商量了一下写了这份申请书,也不知道是否合适,特别是对家人伤害的赔偿。他还说,精神损害赔偿过去民事案件才有,刑事的没有。现在新的国家赔偿法才有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没有具体标准。2010年广东公检法曾开了一个座谈会,形成一个《会议纪要》。主要以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来衡量,最高的可获30万元赔偿。但其中又特别提到是冤案的纯无辜者也可以在30万元以内获得赔偿。他在2012年1月4日的《南方日报》看到过相关内容的报道。 林宏彬表示,其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赔偿标准是按上一年全国职工人均工资计算的。因2011年的标准还未公布,自己只能按2010年的142.33元加上2010年和2009年的差额16.9元来计算(这是过去沿用的方法)。 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刘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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