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成、小柯(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七个月,均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法院给两人下达“禁止令”,禁止进入游戏机室、网吧,若违反,两人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这是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第一起缓刑考验期“禁止令”案件。 法院首发禁令 2011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小成、小柯(犯案时均未满18周岁),在被告人曾某、刘某的指使下,在市区油城四路某酒店电子游戏机室内,使用言语恐吓、持刀胁迫、殴打等手段,对3名在此打游戏机者实施抢劫,共抢走现金40元、诺基亚X3手机、诺基亚N72手机各一部。4被告人归案后,所抢的赃物诺基亚X3手机一部和诺基亚N72手机一部已归还事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成、小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小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小柯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知错认错,确有悔改之意,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最终,小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小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游戏机室、网吧。 缓刑期内管控 何为“禁止令”?茂南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刘映霞告诉记者,“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项新规定,“指的是法院可根据正当理由或合理推断,在一定的期限内,禁止当事人实行某种行为,如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有效解决了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不受限制、难以管理的被动局面。”刘庭长介绍,通过“适用缓刑、加设禁止”的方式,继而考验和改造罪犯,无疑是刑法对缓刑考验措施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综合本案情况,刘庭长介绍,小成小学三年级就缀学,长期沉迷于打游戏机,不听父母管教极少回家。小柯初中一年级就缀学,家人反映其自小就有小偷小摸的现象,由于其母亲是残疾人,其父亲又忙于生计疏忽监管。家长教育监管不力是导致两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为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人,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两人宣告缓刑。同时,法院认为,为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游戏机室、网吧是有必要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梁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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