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茂南扒窃入刑第一案扒窃手机领判拘役4个月
近日,吴某和梁某因扒窃他人价值162元的手机,被茂南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茂南区首例因扒窃而获刑的案件。 该案由茂南公安分局移送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茂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1年9月29日17时许,吴某与梁某在市区油城三路河西车站一辆茂名至高州线客车车门处,趁事主上车之际,由吴某扒窃事主一部手机,然后将该手机转移给梁某,后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2元。 日前,茂南区检察院向茂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梁某犯盗窃罪。今年1月9日下午,茂南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盗窃罪名成立。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两名被告人扒窃了价值162元手机的行为,若按照以往的法规,公安机关只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按照该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梁小麟 钟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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