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区中年男子凌某在与年轻女子肖某非法同居后生下一对子女,竟狠心抛弃,拒不支付抚养费,被肖某告上法庭。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和析法教育后,凌某最终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始乱终弃,未婚妈妈将情夫告上法庭 今年51岁的凌某系信宜市城区居民,与妻子育有两个子女。1996年,凌某开了一个电器经销部,荷包逐渐涨了起来。2002年,凌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和20岁的姑娘肖某认识。年轻貌美的肖某让凌某“一见钟情”,他不顾自己已有家室,向情窦初开的肖某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凌某能说会道且出手大方,少不更事的肖某终于抵不住诱惑,和凌某建立了忘年之恋。之后不久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肖某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生下一子一女。但随着子女抚养费用的不断增加,加上两人在性格、年龄上有较大差距,凌某开始和肖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时有打架发生。2007年凌某因两名子女超生而被行政处罚,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因缴纳数额较大,凌某为躲避责任,随后独自离“家”出走,把一对儿女都丢给肖某,从此对儿子和女儿不管不顾,更没有给付分文抚养费。后肖某多次追索子女的抚养费均遭到凌某拒绝。肖某只好靠当保姆、打散工等谋生,抚养一对儿女,独自承担非法同居生育苦果。2010年9月,儿子入学读书,肖某的生活更是陷入了困境。同年12月,肖某一纸诉状将狠心出走的凌某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其支付两名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合计6.8万元。 无视判决,法官耐心析法抚养纠纷终解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某与肖某非法同居,生有一子一女,根据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凌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肖某的诉讼应予以支持。2011年1月,信宜法院作出判决:凌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6.8万元给肖某;一对子女由肖某携带抚养,凌某须每月支付两小孩1000元至其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凌某却继续逃避责任,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苦恼的肖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凌某拒不到法院接受询问,拒不履行义务,跟法院玩失踪。为了打开案件解决的突破口,承办法官于今年3月裁定查封凌某家用于出租的一栋房屋,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凌某的态度有所改变,主动与法院联系,要求协商解决纠纷。执行法官通过对案情细致分析后,认为凌某之所以拒不给付抚养费,系其认为两名子女不是自己婚生,自己没有抚养义务,如果不解开凌某的这个“心结”,让其主动自愿地给付抚养费,就算这起案件强制执行完毕,那么孩子以后的抚养费依然需要继续强制执行下去。为了使孩子以后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节省执行资源,承办法官再次与凌某联系,多次通过电话联络和当面沟通的方式,加强对凌某的说理析法。法官向其耐心细致地解释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同时从亲情、责任与法律角度,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法官反复耐心的劝导,凌某最终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和规避执行的严重性,并对自己拖欠拒付子女的抚养费的行为感到惭愧,并主动当场向法官支付了6.8万元的执行款,同时承诺以后的抚养费也将按期给付。两天后,申请执行人肖某在信宜法院在领取了凌某支付的6.8万元,并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使这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画上了句号。(成城 李洪波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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