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茂港区那贞居委会村民黄先生给茂名中院执行局申诉审查庭送来一面上书“监督有力,执行到位”八个大字的锦旗,感谢该庭依法监督,为民解难,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为其挽回了追讨多年的土地款。 1996年,茂港区那贞居委会村民黄先生在多次要求返还土地款无望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向茂港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欠款人茂港区那贞居委会、胡某一起告上法庭。茂港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审理判决胡某、茂港区那贞居委会分别偿还原告黄先生土地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土地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先生只好向茂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2004年立案执行以来,由于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线索以及因政府开发建设征地需被执行人茂港区那贞居委会支持配合的阻力,前后7年时间,案件执行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推进。申请执行人黄先生认为其胜诉了官司却迟迟拿不到钱,心有不甘,2011年11月向茂名中院执行局致信反映执行法院执行不力,久拖不结,恳请茂名中院依法监督执行或提级执行,早日了结此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茂名中院执行局接诉后将案件交给申诉审查庭督办,该庭从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审查角度出发,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工农关系的和谐稳定,亲自几次约访投诉人做息诉罢访工作,并组织合议庭及时审查此案,反复分析案情。在充分研究监督执行可行性的同时,决定采取未立案先化解、巡回督导的方式,得到院、局领导的支持。几次到茂港区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与茂港区法院多次沟通协调,认真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得到了茂港区法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执行局的有力支持和配合。茂港区法院重新指定两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的同志具体负责此案的执行,采取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相结合的措施,经过大量细致耐心的疏导工作,被执行人胡某率先自行支付偿还土地款3万元,后茂港区法院又冻结了被执行人茂港区那贞居委会应偿还的8万元银行存款,全案本金11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为息事宁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的执行,至此,7年“执行难”的借款纠纷案彻底解决。(林夏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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