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 12月26日上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对邱某琼不服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申诉一案进行公开审查,并邀请了由九名不同职业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审查听证会现场 此次公开审查的是一起因纠纷引起的涉嫌故意伤害案件。2013年3月4日12时许,被申诉人邱某山因申诉人邱某琼在电白县观珠镇佛子楼赤竹山村围圈土地时与其发生争执。申诉人邱某琼称,邱某山拿一条竹棍将其左股骨打致骨折,经鉴定,邱某琼的伤情已构成轻伤。而被申诉人邱某山坚称其没有打过邱某琼,邱某琼是在追赶邱某山时自己跌倒受伤。双方的主张均有证人证言佐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进行了依法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对邱某山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申诉人邱某琼对该决定不服,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不起诉决定,重新对邱某山提起公诉。 原案承办人阐述了原处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诉方代理人陈述了申诉理由及依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由于在申诉期间,申诉人及其家属多次到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上访,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消息,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申诉案进行公开审查。除了邀请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界人士等九名不同职业成员组成听证团参加听证评议外,还邀请了茂名本土的主流新闻网络媒体以及申诉人当地的村镇干部等人参加旁听。 听证员对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分别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听证会上,原案承办人阐述了原处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申诉方陈述了申诉理由及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在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后,申诉方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相互发问和辩论。听证员也对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分别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了意见。经过休会离席评议,九名听证员一致表示认同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闵灿)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