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某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一名民警在办理一宗贩卖毒品案件中,利用自己是案件承办人的职务便利,答应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亲属“减轻刑罚”的请求,索贿25万元。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新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吴某新违法所得的25万元上缴国库。 以减轻刑罚为名向犯罪嫌疑人家属索要25万元 据了解,2012年10月15日,茂名市公安局监察科收到《中共广东省公安厅纪委重要信访案件线索交办函》,信访人张某某反映茂名某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吴某新在办理其兄张某安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向其索要25万元的问题。经初步核实,吴某新涉嫌违法违纪。2012年11月21日,茂名市公安局监察科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该分局所在区纪委监察局查处,经审查后该案移交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受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8月份期间,吴某新在办理张某安等人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答应张某安的妹妹张某某帮助张某安尽量减轻刑罚的请求后,要求张某某交给其25万元。同年8月26日,张某某按吴某新的要求将25万元汇款至吴某新提供的其妻子古某某的银行账户。吴某新在将张某安贩卖毒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将张某安排在第五位,意图减轻张某安罪刑。另查明,吴某新在作案后主动向其单位及区纪检部门交代了其收受上述款项的事实。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获刑 “自称是我哥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吴某新当时联系我,说我哥的事很严重,很可能会被判死刑,如果想办法花点钱疏通关系,就能减轻很多。之后,我约他出来见面吃饭。直到2010年8月中旬,吴某新告诉我帮我哥减刑需要25万元,并且说把我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排在第四位或第五位。”证人张某某回忆道,“最后我哥判了死缓,我们觉得判得很重,没有达到我们约定的要求,于是要求他把钱退还给我,他一直都不肯给回我,我就向省公安厅举报他。” 高州法院认为,吴某新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新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吴某新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所收受的赃款25万元,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李宇玲 朱祖永 彭德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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