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岁的花季少年,本该好好坐在窗明几净的教室里愉快学习,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然而,偏偏就有这么一个无知少年,不懂珍惜,一再以身试法,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被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送进班房。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林某是一个单亲家庭的孩子,父母疏于管教,亲情的缺失使他特别的叛逆,早早地逃离了学校,并在社会上结识了一群“狐朋狗友”,整天和他们混在一起干一些偷鸡摸狗的勾当。2012年3月,林某因犯盗窃罪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林某并没有认真反思悔改,也不珍惜法律给予他重新做人的机会,再次踏上犯罪的道路。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林某又与李某、陈某、柯某(以上三人已判刑)、叶某(另案处理)这些不务正业的社会朋友混在一起,大家都感到手头很紧,没钱花。经过密谋后,五人决定到处转转去找点钱花花。陈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其他四人由茂名市区出发,沿高水路往高州方向寻找盗窃目标。在途经茂南区某加油站时,他们发现站内停有一辆女装摩托车。五个人喜出望外,经过商议后,决定将这辆摩托车收入囊中。陈某驾车开进加油站内,由李某持车头锁及刀具下车,用车头锁卡住加油站办公室的透明大门并持刀恐吓室内的加油站工作人员车某。叶某迅速打开面包车后门并与李某、林某合力将摩托车抬上了面包车,随后五人往茂名市区方向逃窜。在逃窜过程中,李某和叶某撬开摩托车座椅,发现车兜里有6000多元现金,于是每人分得了1200元。经鉴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48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089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宣告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在抢劫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为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张伍 苏晓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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