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宗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曾因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刑又于夜间在茂名市区疯狂盗窃摩托车的惯偷黄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现年35岁的黄某是茂港区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茂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0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9日,黄某第三次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日被释放;因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黄某于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间,三次在茂名市区盗窃他人的摩托车:2013年4月29日4时许,黄某去到市区站前路某花园小区内,将一辆嘉陵牌黑色男装摩托车盗走。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和群众提供的线索,于当天将黄某抓获,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经鉴定其盗窃财物价值不大,公安机关遂将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但令人意外的是,两个月后,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正处于被监视居住状态的黄某竟然又实施了新的盗窃犯罪行为。于同年6月29日1时许,黄某窜到市区光华南路香乐门餐厅门前,将一辆南方牌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六天后的7月5日3时许,黄某驾驶盗来的南方牌白色女装摩托车窜至市区站前路某单位生活区18栋楼下停车处,采用钢锯锯防盗锁的手法盗窃亚洋的邦德牌灰色男装摩托车,黄某在实施盗窃摩托车行为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黄某人赃并获,并在现场搜出作案工具钢锯一把,在黄某驾驶的白色女装摩托车的车箱内搜出胶钳一把、钥匙一串。 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两次盗窃既遂,一次盗窃未遂,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4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一次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应从重处罚。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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