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80后”青年组成的盗窃团伙10人,采取砸车窗、撬防盗锁、用解码器解码等方式,专门在茂名市区疯狂作案盗窃汽车,并实施盗窃、改装、收购、销售“一条龙”,不到2个月就盗窃销赃汽车6辆,涉案价值达55.8万元。近日,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以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作案团伙为首分子杨某子有期徒刑9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则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两月疯狂作案5起 去年12月至今年1月,被告人杨某子、杨某信、梁某辉、李某兴等人预谋结伙在市区盗窃汽车挣钱。每次作案,先由杨某子驾驶作案汽车搭载同伙成员携带防盗信号屏蔽器、解码器、钥匙匹配仪、自制钢质撬笔钥匙、螺丝刀、套筒、手套等作案工具到市区踩点,物色到作案目标后,趁着凌晨路人稀少之机,由杨某子驾驶作案车辆接应,杨某信负责望风,梁某辉、李某兴负责打开车门,接通电路,再由梁某辉将所盗汽车开回杨某子家所在的茂南区袂花镇石九岭村收藏。在不到2个月时间里,先后在市区的福华公园旁、光华南路、计星路、迎宾一路、高凉南路等地作案5起,窃得汽车5辆。事后,由杨某子联系被告人肖某超、肖某彪、谢某荣等购赃人员谈好价格,或由购赃人员上门取车,或由杨某子驾驶盗得的汽车送交购赃人员,杨某信驾车跟随并搭载杨某子返回茂名,所得赃款由参与作案人员平均分赃。 兄弟夫妻收赃销赃 被告人肖某超、肖某彪是亲生兄弟,被告人肖某霞是肖某超的妻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兄弟夫妻齐上阵,兄唱弟随、夫唱妇随,在合伙经营二手汽车业务过程中,明知是杨某子、杨某信等人盗窃小汽车后进行销赃,仍然予以收赃购买,再转手牟利,兄弟两人平分收益。作案中,主要由肖某超负责与杨某子联系购车事宜,肖某霞帮助管理购销赃物小汽车的资金。经查,该购销团伙涉案收购、出售、介绍他人买卖被盗机动车6辆,案值42.3万元。 贪图小利修车买车 被告人杨某洋是杨某子邻村的汽车修理师傅,原在市区经营汽车修理店,技术过关,与杨某子一伙人相熟。2012年12月12日和2013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子、杨某信、梁某辉先后在市区富新花园路边和迎宾一路某幼儿园门口分别盗得丰田皇冠小汽车各一辆。事后,杨某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洋过来帮忙修理被盗车辆防盗系统和车门玻璃,杨某洋按成本收取费用。 被告人黎某系肖某超的同学,去年10月下旬,经肖介绍联系和带领,黎某来到袂花镇石九岭村,以43000元向被告人杨某子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来历凭证的丰田皇冠小汽车,肖从中赚取了8000元差价。经查,该车系停放在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二路金山小区被盗车辆。 疯狂过后罪责难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子、杨某信、梁某辉、李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杨某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向他人出售,涉案赃物价值13.5万元;被告人肖某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出售牟利,又介绍他人买卖犯罪所得的赃物,涉及赃物价值42.3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肖某彪、肖某霞、谢某荣、黎某明、杨某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出售牟利或给予修理,为盗窃犯罪分子实施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提供帮助,上述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一审茂南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和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各被告人作出了有期徒刑9年10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子、杨某信、梁某辉对部分盗窃事实不服,上诉茂名中院。二审终审认为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供述、盗窃现场视频监控照片、案发时的手机通话清单和手机活动轨迹等在案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认定,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牧云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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