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4年度茂名市市区廉租保障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申请2014年度茂名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茂名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告》(茂府通〔2014〕4号)规定标准的,均可提出廉租保障申请。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市区(市直、茂南区、原茂港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0%(市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60元/月,茂南区、原茂港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50元/月); (三)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0平方米(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0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办法 市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原茂港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或在茂名市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按要求如实填写,经街道办(或镇政府)、区民政局初审、复审后递交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茂南区、原茂港区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到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原茂港分局领取表格,经街道办(或镇政府)、区民政局初审、复审后递交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批准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民政局、区属各街道办(或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经初步审核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分别在茂名日报、茂名市人民政府网和茂名市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或镇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茂名市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各审核部门将对异议进行核实,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配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茂名市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障手续;经重新审核最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茂名市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申请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四、受理期限 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责任追究 (一)凡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由茂名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记录在案,驳回申请,处以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茂名市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办事服务窗口设在一楼11号)。 联系电话:市直:2812180;原茂南分局:2271839;原茂港分局:2089390。 特此公告。 茂名市市区保障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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