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他去采访负面新闻,他收了对方的钱后就不对事件进行报道,就是用这种“有偿不闻”的操作,茂名广播电视台原记者罗某春共收受了11万多元,茂名市中院近日终审裁定,以受贿罪维持了对罗某春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3年3月,茂名市电白县绿景苑发生“3·28”火灾。根据单位的安排,罗某春前往电白县观珠镇无水春耕及电白县绿景苑进行采访,收受了电白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华某所送的300元。后来,电白县观珠镇镇委书记林某票为了让罗某春不要报道观珠镇无水春耕的事情,让其司机甘荣某送了3500元给李华某,请李华某将这3500元送给罗某春。李华某随后将这3500元送给了罗某春,并请罗某春不要报道观珠无水春耕的事情。罗某春在收到3500元后,没有对此事进行报道。 几天后的2013年4月1日,罗某春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到高州市荷花镇采访违规修建豪华坟墓的过程中,坟主徐某为了避免媒体曝光,委托其朋友黄某帮忙不要曝光这件事情,为此,黄某送给罗某春1000元。罗某春收到这1000元后,以另一家电视台还有记者准备曝光“豪华坟墓”为由,向徐某继续索要钱物。为了不让罗某春曝光“豪华坟墓”事件,徐某让黄某送给罗某春7万元。同时,荷花镇镇长丁某为了避免“豪华坟墓”被媒体曝光给当地带来影响,送给罗某春500元。罗某春在收受上述71500元后,没有对此事进行报道。 据法院查明,从2007年年底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罗某春利用其担任茂名市广播电视台记者的工作之便,共收受他人所送116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判决书,所谓的“工作便利”,或是单位安排罗某春去采访糖厂污染事件,或是单位安排他去采访企业环境污染事件、群众封路事件、非法采矿事件等,这些事件具有一个共同的标签就是“负面新闻”,而罗某春在收受对方少则300元多则上万元的钱财后,都没有对事件进行报道。(董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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