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几名原茂名市隆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隆港公司)员工利用网络散布歪曲我市依法处置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问题的帖子,并借机造谣攻击负责处置工作的有关同志,企图达到侵占国有资产的目的。为澄清真相,还原事实,现向广大网友清晰介绍有关处置过程,并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一、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1995年,原茂名市计委决定由其下属企业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司(下称能源公司)和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氨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鑫龙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能源公司出资23万元,占46%股份;氨纶公司出资27万元,占54%股份。时任市计委负责人兼任鑫龙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委派市计委公交科科长刘师某兼任鑫龙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3月,原市计委发文任命刘师某兼任鑫龙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鑫龙公司的建设资金来源为:(一)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130万元;(二)茂名市政府担保的财政国债资金2000万元;(三)原市计委以鑫龙公司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名义争取到国家项目贷款310 万美元。经过多年的国家建设,使鑫龙公司拥有储油罐、储气罐及配套设施一批,万吨级油码头1个,土地271亩,海岸线460多米等固定资产。 2000年1月,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市脱钩办发文(茂脱钩发〔2000〕49号)要求市计委将鑫龙公司国有股权向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移交。2003年8月,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茂名市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办发〔2003〕 24号),明确将鑫龙公司国有股权移交市国资公司营运。2007年7月,当时作为企业国有资产权属法定界定机构的茂名市财政局发文(茂财企函〔2007〕47号),明确界定鑫龙公司为国有控股89.2%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其余股份也为原计委下属集体企业所有。但刘师某无视市委、市政府和市脱钩办的文件,以所谓鑫龙公司已没有国有股权为由,拒不移交国有股权。 二、国有资产被非法转让及查处刘师某的过程 自2001年以来,一批茂名市干部群众通过写举报信、集体上访等方式,多次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等反映、举报刘师某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非法转让国有资产股权、以虚假诉讼方式蓄意侵占国有资产股权等问题。2007年,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刘师某进行调查。随后,刘师某严重违纪、非法转让国有资产等系列问题浮出水面。 1999年间,刘师某利用担任鑫龙公司总经理及代为保管氨纶公司、能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章的职权,未经资产评估、立项报批、主管部门审核等法定程序,便以伪造股东决议的形式,将鑫龙公司56%的股权非法转让到自己与他人合股,并自任法人代表的私营企业——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如公司)名下。接着,再以虚假诉讼的形式,侵占鑫龙公司40%的国有股份。 完成鑫龙公司国有股权非法转让到自己名下的私营企业后,刘师某把目光盯在原市计委属下两家国有公司身上:2003年1月,刘师某将鑫龙公司以码头实物资产作价4500万元注资入股茂名市中油王港石化有限公司(下称中油王港公司),使鑫龙公司持有中油王港公司90%的股份。2007年8月,刘师某利用自己所控制私营企业为鑫龙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便,同样在未履行资产评估、立项报批、主管部门审核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再把鑫龙公司持有中油王港公司股份中的42%股份转让给私营企业隆港公司。同时,刘师某又将中油王港公司另一股东王港石化储运公司(原计委下属国企,亦是刘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持有中油王港公司8.5%的股份,以同样的方式转让给隆港公司,最终使中油王港公司的50.5%国有股(原始价值2525万元)非法转到了隆港公司,隆港公司一跃成为中油王港公司的控股股东。经过精心谋划的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股权非法转让,鑫龙公司及中油王港公司两家国有控股企业竟摇身成为私营控股企业。 鉴于刘师某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和经商办企业;拒绝执行上级作出的移交国有股权的决定造成国有资产被侵吞;利用职权,伪造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非法将鑫龙公司巨额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到私营企业名下,存在严重违纪的问题,2011年1月27日,市纪委监察局已对其作出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 三、维护国有股权安全的司法诉讼情况 鉴于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刘师某非法转让、占有鑫龙公司的国有股权的问题,2007年11月,茂名市财政局就三如公司非法转让、占有鑫龙公司国有股权事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省高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了〔(2008)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省高院2005年民事判决及市中院2004年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0年4月13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00001号〕认为:因鑫龙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决议的形成均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核或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7月2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57号)的规定,故其上述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能源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氨纶公司属于能源公司注资35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鑫龙公司属于政府拨款扶持、能源公司投入开办资金23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能源公司与氨纶公司投资比例,鑫龙公司属于国有控股89.2%的企业。判决确认鑫龙公司89.2%的资产为国有资产,该国有资产由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对三如公司要求将鑫龙公司的国有股权确权归属三如公司所有的请求则依法以予驳回。 三如公司不服市中院作出的重审判决,于2010年6月8日上诉到省高院。2011年9月,省高院终审判决〔(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指出,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判定鑫龙公司两股东(能源公司、氨纶公司)未经资产评估、立项报批、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私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相关产权转让无效。三如公司不能依据无效的行为获得鑫龙公司的股权。据此,三如公司利用其为鑫龙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便,将持有中油王港公司中的42%股份转让给隆港公司的行为依法为无效。 四、依法依规管理国有资产 2013年6月23日,依据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为收回被非法侵占的国有产权,依法行使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控股股东所享有的经营决策、资产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市政府授权由茂名市国资委依法依规行使对鑫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监管职责。市国资委重新委派人员管理鑫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 2013年7月14日,原隆港公司员工梁志某刻意歪曲省高院判决内容,煽动数名原隆港公司员工并雇请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企图用暴力手段“控制”公司资产。当天上午梁志某率张帝某、梁镇某、梁喜某、杨亚某等人带上汽油、酒精、铁铲、啤酒瓶、水瓶、火把、棍棒等物品,包车前往位于电白旦场镇青潭尾村的中油王港公司,强行进入公司库区。梁志某、张帝某等人手持铁铲、棍棒驱逐安保人员,控制油库、气库、化工库、码头等地(中油王港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油库、气库、化工库的库存量高达7972.779吨);用油桶、汽油瓶、酒精瓶、火把、车辆等堵住公司大门。张帝某、郑达某等人还在码头输油和输汽的管道气阀附近放置多个煤气罐,意图阻挠执法人员进入。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调集警力前往处置。尽管执法人员反复劝告犯罪嫌疑人要立即移开易燃易爆物品,但是梁志某、梁喜某、张帝某等人罔顾劝告,并扬言已控制油库、气库,若不答应谋取国有资产的要求便要引爆破坏公司库区,危害执法人员生命。在危急关头,公安机关果断处置,现场抓获梁志某、张帝某、梁镇某、刘日某、梁镇某、潘金某、戴礼某、梁海某、李安某、黄亚某、杨亚某等犯罪嫌疑人。上述11名犯罪嫌疑人于2013年7月15日被电白公安局刑事拘留,22日经电白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2013年8月28日,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指定信宜市公安局负责侦办该案。2014年2月28日,信宜市人民检察院对梁志某等人提起公诉。2014年6月24日上午,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对梁志某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梁志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1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被判处的被告人中尚有6人不服一审判决,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综上所述,茂名在处置鑫龙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国有资产的全过程,都是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所依法执行;对梁志某等人的涉嫌犯罪行为也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途径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2013年6月23日,茂名市国资委依法依规行使对鑫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监管职责,重新委派人员管理公司以来,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已全面恢复正常,职工队伍稳定,企业凝聚力正不断增强。 茂名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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