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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十年前枪杀案疑犯被判无罪 茂名中院通报判决理由
2015-05-05 09:39:44  来源:茂名新闻网 【 繁体】 评论:0

  近日,茂名中院对被告人容伟良涉嫌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因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判结束后,该院随即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判决理由。

  案起 10余年前的枪杀案

  容伟良涉嫌的故意杀人案发生在2003年11月21日。当日凌晨2时许,吴建球、吴剑锋、吴良武、韦国虎等8人持来福枪、砍刀对正在茂名市光华南路一炖品店内吃宵夜的阿华(化名)等5人进行伤害,造成阿华死亡、另有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阿华系全身多处枪击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4年,犯罪嫌疑人吴剑锋、吴建球、郑贺天、韦国虎被抓获归案。因同案犯指认,容伟良被茂南公安分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16日,茂名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剑锋死刑、吴建球死缓、韦国虎有期徒刑15年、梁维粤有期徒刑5年、郑贺天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吴剑锋、吴建球、韦国虎均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006年2月13日,吴剑锋被省法院核准死刑。

  2013年12月27日,茂名市公安局在廉江市良垌街一卖橙子档口处将容伟良抓获归案。

  2014年9月,市检察院向茂名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称:2003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容伟良因其朋友吴伟明在茂名市“欢乐今宵”酒吧被被害人阿华等人打伤致残一事,在深圳市纠集了吴建球、吴剑锋、韦国虎、郑贺天等人商量报复阿华。同年11月,容伟良还纠集吴剑锋、吴建球等人到其湛江吴川老家,并提供枪支给他们到其家屋后山岭试枪。2003年11月21日凌晨2时许,容伟良指使吴建球、吴剑锋等人持来福枪对正在茂名市光华南路一炖品店内吃宵夜的阿华等5人进行报复,致使阿华死亡、另有一人重伤。案发后,容伟良提供资金给郑贺天等人逃跑。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容伟良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我不认识他”

  归案后容伟良供述称,他没有参与过故意伤害阿华等人一事。庭审时,容伟良也一直坚称,不认识案中的被害人阿华,也没有经济利益纠纷;与吴伟明虽然认识,但在2000年前后就已闹翻,早有积怨,是吴想利用阿华被害一事对其进行陷害。

  容伟良的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时指出,首先,容伟良与被害人阿华无冤无仇,长途跋涉从深圳回茂名去杀害一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不符合逻辑,其没有犯罪动机;其次,本案只有同案犯的口供,而吴伟明和吴建球、吴剑锋、吴良武等人又是同村同族,这些人是郑贺天和梁维粤的同学,韦国虎又是给郑贺天等人做饭的厨师,吴伟明和这些人关系密切,同案犯的口供存在串供的现实基础;再次,指控容伟良提供枪支参与试枪的说法五花八门,不能形成唯一结论,指控容伟良安排逃跑资金的事实证据也不足。

  宣判 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

  在新闻通报会上,该案审判长、茂名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莫少芬向媒体介绍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判决理由。

  第一,指控被告人容伟良纠集密谋报复被害人的事实,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容伟良因其朋友吴伟明被打一事,在深圳纠集了吴剑锋、吴建球等同案犯密谋商量回茂报复被害人。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只有吴剑锋、吴建球的言词证据指证,缺乏客观证据补强。而同案犯的口供又不稳定,供述的细节存在出入,例如吴建球后来翻供称是吴伟明教唆其这样说的;郑贺天在中院开庭审理和省法院提审讯问时也翻供,否认了指证容伟良的犯罪事实,其表示之前指证的供述是受到了刑讯逼供所作。加上部分同案犯与郑贺天、吴伟明存在利害关系,目前在案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二,指控被告人容伟良纠集多名同案犯到其老家并提供枪支试枪的事实,细节不一致,口供矛盾,证据不足。

  该案庭审后,法院也联合了检察院、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到容伟良的老家勘察各同案犯所说的试枪现场,但并没发现各同案犯描述的容伟良老家屋后有岭头的这种地形地貌,在村干部以及附近邻居中走访得到的结论也是一样。结合同案犯供述的不稳定性,试枪的事实是否真实存疑。

  第三,指控被告人容伟良指使同案犯报复被害人的事实,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容伟良于案发当晚指使8名同案犯到案发地报复伤害被害人的证据只有同案犯吴良武的口供。吴良武供述称案发当日凌晨,吴建球接到了容伟良指使同案犯到案发地进行报复的电话。但其他同案犯均没这一指证,吴建球本人也没有指证,所以吴良武的口供是孤证,没有相关的证据佐证,应不予认定。

  第四,指控被告人容伟良案发后提供资金逃跑的事实,同案犯口供有出入,证据存在矛盾。各同案犯口供中提及容伟良提供资金逃跑的说法不一,例如有同案犯供述称是容伟良给了他2万元逃跑;有同案犯则供述是郑贺天给他钱逃跑;提供的资金有人说是2万元、有人说是4000元。上述口供证据存在矛盾,而且除了上述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纵观全案现有证据,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容伟良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犯罪的认定,要求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依法认定。而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从该案来看,由于目前在案的指控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的言词证据,但同案犯言词证据指证不一、存在缺陷,并且缺少了通话记录、试枪现场辨认笔录、吴伟明口供、作案工具等多项客观证据相佐证,全案证据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据此,法院作出被告人容伟良无罪的一审判决。

  判后反应

  茂名中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容伟良服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陈牧云 梁良

  相关链接:茂名男子被指系炖品店凶杀案主谋判死刑 2年后无罪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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