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于近日出台并下发了《茂名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并明确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等17类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囊括了17类项目: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有经济占主导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家、省规定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资源经营权、使用权以及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出让或流转,集体资产的出租、拍卖,集体资金采购项目招投标;海域使用权交易;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的固定资产处置;水资源、风能等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是指以上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暂行办法》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适用范围为市辖茂南区、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公共资源交易承办机构为市、区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暂行办法》还确定了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各部门加强对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管理。要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有关行业主管、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管。对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进行问责、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赵艺 朱广安 杨华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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