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秋节之夜,一青年吸毒后驾车在市区官渡桥连续撞倒6辆摩托车,造成1死7伤事故。昨日上午,茂名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庭审中,32岁的被告人黄芷明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但他强调并非故意肇事,而是无意造成交通损害后果的。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8日晚上,正值中秋节,本是人月两团圆的美好时光,一场悲剧却在市区官渡桥上发生,一辆小轿车失控连续撞倒六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一死七伤的恶性交通事故。 事发当晚22时许,黄芷明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车来到市广播电视台门口附近,从一名毒贩(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包毒品K粉(即氯胺酮)后,迫不及待地开始在车上吸食,并随即驾驶小车离开。 当晚约23时30分,黄芷明在官渡桥上行驶时,由于吸食毒品导致意识产生混乱,其驾驶的小车开始摇晃不定并失去控制,很快撞上了一辆相向行驶的摩托车。失控的小车未能停下来,继续横冲直撞。临近江边赏月胜地,此时官渡桥的车流人流仍然较大,路上的摩托车避让不及,接连被撞倒。在连续撞倒6辆摩托车后,小车撞上官渡桥尾路边的灯柱才停了下来。其中,驾驶摩托车的吴姓司机被撞倒在地上,并被一辆路过的小型客车从身上辗压而过,当场死亡。其余7人受伤较轻,经送往医院救治,均无生命危险。警方将已经昏迷的黄芷明带回公安局进行调查,警方事后在肇事者黄芷明的尿液检验中发现毒品氯胺酮成分。4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黄芷明其提起公诉。 庭审焦点 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现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事发的经过时,他表示事发时自己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事后从警方处才得知现场发生的情况。公诉人问到他是否清楚吸食毒品之后驾车有危险时,他表示清楚,但当时以为自己会没有问题。 被告人黄芷明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公诉人认为,从客观上看,黄芷明吸食毒品不清醒后,在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进行驾车,很可能造成被害人车辆突然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主观上黄明知吸食毒品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然抱着侥幸心理边驾驶车辆边吸食毒品,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依法应该认定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人则认为黄芷明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并非故意,他既不认识被害人,与被害人没有过节,应按普通的交通肇事罪来量刑。 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法庭未作当庭宣判,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范贞 杨烈 陈牧云)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