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讨债未果拉电闸锁大门 两男子破坏生产经营领刑9个月
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宗破坏生产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多次上门讨债未果,一怒之下混进债主生产车间拉电闸锁大门的两名男子,分别被判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住在茂名市区的魏某和何某是广东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因茂名某润滑油公司拖欠其所在公司的工程款,造成其没有拿到工资,经多次协商追讨无果,魏某与何某等四人密谋通过关停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厂房电闸,造成车间停产的方法,以期引起重视,迫使茂名某润滑油公司尽快结清欠款。2014年5月12日20时许,魏某伙同何某等四人去到茂名某润滑油公司调合车间灌装厂房二楼,谎称要维修电梯,要求在场的职工停止生产,并进入变电间拉下该车间的电闸,然后更换了变电间大门门锁的锁芯,锁好门后逃离现场。茂名某润滑油公司经紧急检修后,才恢复正常生产。期间,调合车间8条生产线共停止生产2个小时,停产损失量为146.35吨,造成利润损失达3845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追讨欠款,纠集多人公然采取切断电源的方法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魏某、何某破坏生产经营共同犯罪中,两人共同密谋,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两人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在本案中,被害单位具有未及时结清工程款的过错行为在先,魏某、何某是为追讨欠款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魏某、何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魏某、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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