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南区法院对一宗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在两家银行申领三张信用卡恶意透支近5万元的邓某,被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3年4月份,邓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分行办理了一张500元额度的牡丹贷记卡。两个月后,邓某向工行对该牡丹贷记卡申请并获批人民币4万元临时信用额度,6月14日在茂名市雄丰石化有限公司一次消费39000元,并办理消费分期还款业务,共分24期,每期还款1625元。邓某透支消费后并没有履行分期还款协议,仅于2013年11月21日、2014年3月7日分别还款2020元和2500元,至今仍欠本金34480元未还。中国工商银行茂名分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打电话、信函和上门等方式催收,但邓某仍未还款,已超过三个月。 此外,邓某还分别于2013年1月17日和1月2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申办了金穗信用卡两张,卡号尾数分别为979和577,申领额度分别为7000元和15000元。邓某从2013年2月份开始使用该两卡消费透支,其中957卡于2013年11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4500元,截至2014年11月23日,该卡欠银行透支本金6414.69元人民币;577卡于2013年11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8800元,截至2014年11月27日,该卡欠银行透支本金8581.81元。 农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向邓某催收欠款,超过三个月其仍不归还。案发后,才由其家属于2014年12月30日代其还清拖欠农行该两卡所透支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4947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的家属已代其还清拖欠农业银行茂名茂南支行的透支款项,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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