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负责人为了拿好处费,竟然利用快递平台的有利条件,协助他人销售假冒品牌香烟,结果案发被捕,大好前程毁在为贪小便宜而知法违法上。日前,茂南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利用快递有利条件协助他人售卖假烟的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1969年出生的程某,大学毕业后在广东某快递公司茂名分公司工作,原任某业务部经理。2010年末,程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吴某(已判刑),陈某某同时表示吴某有一些敏感的货物想通过程某所在快递公司发送,程某表示同意。其后程某便交代速递员开始为吴某邮寄货物。在为吴某办理完货物快递手续后不久,程某发现吴某投递的货物为香烟,并经追问吴某后得知是假烟。对此,吴某提出每箱假烟除快递资费外需另外支付好处费,吴某同意。此后,程某在明知吴某是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外地发送售卖假冒品牌香烟的情况下,仍假冒以“麦玉思”、“蓝文思”等姓名为寄件人,协助吴某向内蒙古、陕西、山西、湖北、西藏等省(市、自治区)大量寄运假烟。自2010年末至2012年初共发出快递10606单。其中向陕西省神木县的刘定寄送2单(共100条)假冒“芙蓉王(硬)”品牌香烟(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烟草专卖局委托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该“芙蓉王(硬)”卷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2.3万元。其余10604份快递单寄运假烟品牌不详,根据快递单所示重量及对单条卷烟测重计算,共计寄运假烟392702条,根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关于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值计算标准》,按照广东省平均建议零售价格107.67元计算,共计价值42282224.34元,程某从吴某处非法获利(好处费)约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仍提供快递邮寄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快递发送销售,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只是为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提供辅助的快递邮寄便利,并不直接实施销售行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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