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南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积极推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带头主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日前,该院院领导主审一起重大复杂案件,经深入释法说理,反复沟通协调,促使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昨日,该案原告茂名华诚公司到茂南法院送上锦旗和感谢信,感谢该院有关院庭领导倾力调解,妥善化解纠纷,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提货未遂起诉讼 2015年1月,凯坤公司与腾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凯坤公司以3140元/吨的价格向腾龙公司购买10000吨混合油。2015年2月3日,茂名华诚公司与凯坤公司签订化工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华诚公司以3500元/吨的价格向凯坤公司购买10000吨混合油。其后,茂名华诚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前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了货款3500万元给凯坤公司。凯坤公司于同期也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货款3150万元给腾龙公司,腾龙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凯坤公司出具产品为混合油、提货单位为凯坤公司、提货地点为一德码头装运点、提货数量为10015.728吨、罐号为一德T-206罐的混合油提货单。腾龙公司同时向凯坤公司、一德公司发出《货权转移及提货通知》,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混合油共计10015.728吨,于2015年2月16日起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货权转让给凯坤公司,交货地点为漳浦一德码头罐区T-206罐,该批货物凭凯坤公司的提货单通知提取,该《货权转移及提货通知》下方分别有转入方凯坤公司、转出方腾龙公司及保管方一德公司的盖章确认。同日,凯坤公司、茂名华诚公司与一德公司签订《码头仓储租用合同》及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凯坤公司租用一德公司油库T-206罐存放的10015.728吨混合油的货权转移给华诚公司。 2015年3月,茂名华诚公司租船前往一德公司提货,一德公司以腾龙公司提出凯坤公司违约,要求中止履行《货权转移及提货通知》为由拒绝提货。华诚公司提货未遂,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调解终解决 茂南法院受理该纠纷后,针对该纠纷诉讼标的额大、利益牵涉面广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由一名院领导担任审判长与一名专职审委和一名庭长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该纠纷涉及两省四个公司,权益涵盖产品购销、仓储保管、船运装卸等领域,涉案标的大、情势变化快、争议焦点多、矛盾分歧大。为此,合议庭高度重视,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几次组织庭前会议,深入研究分析案情,确定审案策略以及多方调解、实现共赢的办案思路。其后,从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调解:首先,摆事实,释法理。合议庭成员充分利用送达、庭前交换证据、庭上举证质证及庭后听取意见等有利时机向各方当事人摆证据、明事实、释法理,使当事人正确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接受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其次,活用财产保全措施促进调解。合议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全涉案标的物及相关账户,促使各方积极调解。再次,分析情势,因势利导。法官从讲解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油品价格的波动,到分析货物在仓储存放一天高达一万多元的租金损失及油品存放的损耗,引导当事人为减少损失争取达成和解,尽快化解矛盾纠纷。第四,锲而不舍,倾力调解。主审法官及法官助理多次与律师沟通协调,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庭审过程中,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让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并在庭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庭审结束后,继续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做说服调解工作,并多次组织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原被告终于于11月上旬达成调解协议:一致确认存放在一德公司码头T-206号罐的10015.728吨混合油全部物权为茂名华诚公司所有,仓储租金386万元由华诚公司负担;同时就仓储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保证金等费用分担达成协议。其后,腾龙公司申请撤销相关仲裁案件,法院解除查封措施,该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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