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茂名市一副区长酒驾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日前,经茂名市委批准,茂名市纪委对某区副区长卢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2015年11月13日晚,卢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至茂南区新福路口时,被正在执行查处酒驾、醉驾行动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民警拦查,经酒精检测仪对卢某进行呼气检测,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卢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交通法规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仍然心存侥幸,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审批同意,决定给予卢某党内警告处分。 市纪委认真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观念,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违纪必究,坚决维护纪律权威,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既对地方政治生态负责,又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敢于较真、抓早抓小,严查顶风违纪,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越往后追责越严的强烈信号。(纪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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