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挪用货款赌博获刑五年
日前,茂南区人民法院对一宗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挪用公司货款的马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马某是茂名市某中外合资企业销售员,公司改制重组后,他依然从事着同事颇为羡慕的销售工作。从2003年2月27日起,马某开始为公司销售高岭土产品,由于马某门路广、善营销,故销售业绩很好,同时也有了不错的回报,仅2003年11月9日、10日和2004年3月16日,马某就分别三次从公司分别提成了34000元、50000元和16900元。面对相当可观的收益,马某并不满足,他把贪婪的眼光投向了其经手的巨额货款。经司法机关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底,马某发往淮坊某公司高岭土产品1060吨,总价1807799.90元;发往安丘某公司高岭土产品636吨,总价1100581.60元。以上产品销售后,马某收回上述两公司货款后,分别交回公司货款1132717.49元和622927.64元,共尚欠公司货款1152736.37元。2004年3月16日,马某在已基本收清买货两公司货款的情况下,以仍未收到货款为由与公司签订催收货款的协议书欺骗公司,2004年4月16日,马某尚未回笼货款,公司再次向其催收货款,马某写下欠公司货款欠条后逃匿,连原来的手机号码也注销了。另查明,高岭土产品交易有以纸折抵货款允许12%的损耗且该损耗由高岭土产品供货方承担的不成文的行规。还查明,马某挪用的货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 法院认为,马某利用其是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便利,收到货款而不按规定交回公司合计1152736.37元,至案发时未能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据此,法院一审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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