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一村干部挪用集体资金廿万获刑3年
近日,家住茂名市近郊某村的滕某因利用担任村委会出纳职务的便利,采取“蚂蚁搬家”的手法,十年挪用村集体资金20多万元而被茂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42岁的滕某,担任村干部二十多年,先后担任过村民兵营长、文书、会计和出纳等职务,其中1997年至2007年担任村委会出纳。2007年1月,村委会组织查账,发现会计财务账与出纳的现金及存款差额达20多万元,后经镇领导及村委主要领导多次找滕某做思想教育工作,滕某才承认挪用村集体资金26万多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其他花费的犯罪事实。2007年上半年,滕某筹钱偿还了5万多元。2007年7月18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滕某共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204376.01元。在司法机关审讯时,滕某无法说清挪用资金的具体去向,只交代其担任村出纳十多年里,经常收到钱就挪作家庭应急使用,多则一千几百,少则一百几十,挪用后又不及时归还,日积月累,挪用资金的数目就大了。据了解,滕某家境不好,前些年他家建房子,母亲又生病,家庭开支较紧张,再加上滕某喜欢玩麻将小赌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管钱的出纳,最终把持不住自己而犯了挪用资金罪。 法院审理认为,滕某在担任村委会出纳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204376.01元,数额较大,至今未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逐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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