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明确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实施要求 从现在开始至明年6月,全市将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2007年以前未执结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在日前召开的全市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会议上,市中院就全市两级法院承担清案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坚决让赖债者都无所遁形。 据了解,这是继11月26日市委政法委和市中院牵头召开的全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动员大会后,市中院就该项工作进行的再一次动员和部署。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未执结的案件21481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1397件,这次行动,对尚未执结的案件要全部清理,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因此清案任务较重。市中院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建立了严格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责任制,实行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办的“五定一包”清案工作责任制。 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市中院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紧紧抓住这次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组织清案的难得机遇,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搜查、罚款、拘留等各种执行措施,采取降低企业资质、限制投资融资、限制置产经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中上网记录等多种办法,加大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强制力度,加大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控力度,加大对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加大对赖债者的通报、媒体曝光、悬赏执行的力度;对于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案件,当事人反映执行不公、执行不力等案件,可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措施,确保案件执行到位;要坚决落实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的各项规定,将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执行法官与申请人对话制度,扩大当事人对执行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执行活动始终在阳光下进行,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成效,切实感觉到“阳光执行”的实惠。(朱文军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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