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租车市场的兴盛,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打起了租车行的主意,以先租车再将车抵押给他人套取抵押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致使租车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近日,茂南法院对一宗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租车抵押诈骗的黄某、朱某、张某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黄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出狱后结识了同龄人朱某。为了“赚大钱”,黄、朱二人一直密谋歪点子找机会“干点事”。2015年5月5日,黄某向朱某提议先去租车公司租辆车,再拿该车去抵押,然后将套取来的抵押款入股某赌场,赢了钱大家一起分,朱某表示同意。于是黄某、朱某二人前往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粤K2F2xx的锐志汽车,租期一个月。车到手后,二人便伪造了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将锐志汽车抵押给某投资公司,抵押款为10万元,但没过多久钱就被二人挥霍一空。 2015年5月29日,一个月的车辆租期即将结束,黄某、朱某二人故伎重施,联系张某找人租车拿去抵押套取抵押款,张某同意。随后张某找人前往某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粤K2L3xx的宝马汽车,接着黄某等人伪造了该车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将该辆宝马汽车以扣除利息后20.9万元的价格成功抵押出去。拿到钱后,黄某、朱某、张某三人用10万元从某投资公司赎回了粤K2F2xx锐志汽车并归还给某租车公司;而张某分得1000元后逃至广州,其余赃款被黄某与朱某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朱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租赁得来的小汽车,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抵押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20.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均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处罚。黄某、朱某、张某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参予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犯罪情节相对比黄某、朱某较轻,可比照黄某、朱某从轻处罚。黄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朱某、张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张伍 陆泳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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