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客人酒店用餐 地滑致摔伤 酒店赔偿50934.68元
市民高先生到市区某酒店用餐,因酒店卫生间地面湿滑,导致高先生在上卫生间时不慎滑倒受伤。随后高先生被送到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高先生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8天后方出院。此后,高先生向酒店索赔未果,因此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酒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3663.8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先生因被告处的卫生间地面湿滑不慎滑倒而导致手腕受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餐饮经营活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在看到地面湿滑时,理应多加留意,故其对自身不慎滑倒导致手腕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计算,确定原告高先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2763.83元;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50934.68元。据此,法院判决该酒店赔偿50934.68元给原告高先生。对于高先生诉讼请求中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伍 何松富)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