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 酒驾,一个非常容易避免,又频繁出现的违法行为,几乎是天天在说,天天在劝大家不要这样去做,可就是有这么些人不顾安全继续酒驾。我市交警部门发布了4起酒驾事故案例较为典型,希望广大驾驶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上半年查处酒驾409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我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不断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今年来按照省厅交管局统一部署,针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多次声势浩大的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市共查处酒后驾驶409起,醉酒驾驶119起,拘留15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查处量增长1181.8%。 酒驾的危害 酒后开车害人害己,安全驾驶很有必要,那么,酒驾的危害有哪些呢?一、易至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二、心理失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三、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五、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开车莫饮酒 酒后驾车危害甚大,近年来全国发生很多因酒驾酿成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每年被酒驾夺去宝贵生命的人数以万计,他们之中有天真无邪的孩童,有健壮的年轻人,有正在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但是因为酒驾让他们失去了一切。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个基本常识,已经深入人心,聪明人不会拿自己跟他人的生命开玩笑,只有愚蠢的人才会蔑视生命,酒后驾车,最终害己害人。公安交警部门再次呼吁广大市民,一定要从这些血淋淋的故事中吸取教训,千万要遵守交通法规,千万不要把生命当儿戏,嘱咐身边所有人“开车莫饮酒,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酒驾的成本 酒驾的直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酒驾的间接成本。因醉驾留下刑事犯罪档案,如果是公职人员将会失业、出国旅游、办理移民、留学等将受到影响,作为直系亲属的子女在考公务员、进一些特殊单位等需要进行政审的时候可能会因为这条犯罪记录二通不过政审,从而前途受到影响。(茂交宣 刘美华) 温馨提示 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触目惊心,一个个案例惨痛无比,然而仍然有人以身试法。我国法律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案例警示 生命代价 案例一 案例一事故现场 2013年5月4日22时51分许,吴某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灿、吴某熹、吴某骏3人,途经省道那水线S281线40KM+100M(林头宿车)路段处时违规越线行驶与相对方向谢某某驾驶的一辆粤KU80××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两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中3名死者是在校中学生)及两车受损的较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为:吴某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车辆超载、不靠右行驶、司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二 案例二事故现场 2013年12月21日06时10分许,梁某龙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客梁某健(学生)、梁某康(学生)由高七线往鳌头方向沿铜肖线行驶至鳌头镇彰教山村路段时,与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维修由吴某德驾驶的粤K939××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梁某龙、梁某健当场死亡,梁某康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梁某龙无证醉酒后驾车且搭乘客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三 案例三事故现场 2015年2月3日20时,兰某才驾驶悬挂粤K4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韦某斌、韦某益行驶至镇禾堂岭村卫生站前(S284线44KM+71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黎某国驾驶的粤KMJ0××号小型轿车的发生碰撞,造成兰某才、韦某斌、韦某益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兰某才血夜酒精含量为251.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例四 案例四事故现场 2015年8月24日凌晨1时20分,黄某林驾驶悬挂粤BZ25××号车牌的小型轿车在搭载李某清、张某超、周某恒由化州市往丽岗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85线64Km+500m路段时,失控碰撞上路边的树木后起火燃烧,造成黄某林、李某清、张某超、周某恒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黄某林血液酒精含量为125.3mg/100ml,符合醉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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