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南法院对一起盗走自己被交警查扣的摩托车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11月24日下午,陈某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经过茂名市区一交通灯处时,被正在开展综合整治的交警拦下检查。因陈某无法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交警决定对该车进行查扣。在交警开出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后,陈某拒绝签名便离开了,交警只好将该辆摩托车移交所属交警大队的停车场内停放。当晚19时许,陈某经过该停车场时发现其被查扣的摩托车在里面,就想趁人不注意偷偷将车开走。陈某溜进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车打着火。这时停车场的保安发现了,上来询问并用手拉着摩托车的车尾架阻止陈某离开。陈某加大油门将保安拖行了十多米后,强行将车开走。其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于12月21日抓获陈某,并在陈某家中车库搜查到该摩托车,陈某对开走该车的事实和经过供认不讳。陈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977元。 法院认为,该摩托车虽然是陈某被查扣的财物,但该财物已因被依法扣押而处于交警的暂时保管之下,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陈某在归案后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陈某是初犯、偶犯,依法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不顾制止,为挣脱保安等人员的抓捕而加大油门往前冲,强行将车开走,虽然其行为未达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由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但在量刑上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张伍 刘明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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