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解读 今日,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市2015年9月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为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支撑,标志着我市开启了依法治市的新篇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昨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晓强接受了媒体记者专访,就《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问:为什么制定《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答:高州水库是我省五大水库之一,总库容量11.5亿立方米,是我市300多万人口生活用水的“生命之库”。由于高州水库集雨面积广、跨越范围大、涉及人口多、群众居住分散等原因,导致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相当困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州水库集雨区内人口持续增长、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库水质保护压力日渐增大。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立法需求调研,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最集中的就是立法保护高州水库。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把《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列入2016年的立法项目。 问:《条例》对高州水库的保护区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答:高州水库保护区的范围,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茂名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17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高州水库饮用水水源的通告》(茂府通[2007]4号),结合高州水库保护的实际需要而确定的。高州水库保护区划定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州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集雨区域保护区。集雨区域保护区的范围,是指除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的高州水库上游的所有集雨区域,具体范围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问:《条例》对保障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能落实到位,《条例》在以下四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高州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同时,《条例》对环保、水、建设、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高州水库管理机构在水库水质保护工作中职责作出了具体分工,要求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为便于高州水库管理机构有效实施管理,《条例》还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高州水库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高州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是加大水库水质保护经费投入。《条例》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污染防治、垃圾处置和生态补偿等高州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要求市政府建立水库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三是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防治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库水质保护的重大问题。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防治工作机制,对垃圾处置、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水质监测等问题实行联合巡查和执法。 四是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共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的责任。二是关于违反水库保护区禁止活动的责任。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为有效保护高州水库水质,《条例》对不同保护区域的禁止行为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是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岛屿内禁止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二是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爆破、采矿、采石、采砂,葬坟、掩埋动物尸体,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含磷洗涤剂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同时,要求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三是在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堆积、填埋、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毒鱼、炸鱼、电鱼,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同时,要求在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问:《条例》在污染防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污染防治,《条例》主要在以下四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关于农业污染防治。主要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污染防治中的具体职责,通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建设生态沟渠和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的使用,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减少种植业水污染排放。 二是关于畜禽污染防治。规定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域和限养区域。禁养区域内不得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限养区域养殖畜禽的,养殖数量不得超过高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应当建设畜禽养殖废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三是关于垃圾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库保护区内垃圾处置的责任和义务。高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库保护区垃圾的处置,保障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水库保护区内的水电站负责站内滞留垃圾的收集处置工作。 四是关于污水污染防治。《条例》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措施开展污水污染防治:一是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所在镇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和监督其正常运营。二是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日常运营。三是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可以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委托给具有相应治理能力的第三方独立运营。 问:《条例》在生态保护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生态保护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划定林地综合管护责任区,通过依法征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 二是茂名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入库河流两岸建设生态隔离带和种植水土保持林,禁止种植速生桉,鼓励群众将经济果林改种生态公益林。 三是规定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纳入和补偿等具体工作,实施林木采伐许可。 问:《条例》对保护水库保护区群众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护水库保护区群众权益,《条例》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条例》第三条确定了生态补偿原则,促进水库保护区域与其他地区协调发展。《条例》同时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在划定林地综合管护责任区,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时,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三是《条例》还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和水库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资金和技术,调整水库保护区产业结构,优先发展低碳产业,支持镇村集体和个人发展绿色经济。 问:《条例》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将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二是发现污染和破坏水库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三是未依法公开水库水质相关信息的;四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五是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补偿资金和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的;六是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问:《条例》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条例》规定主要设定了以下五类法律责任: 一是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处以罚款。例如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例如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例如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种植速生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例如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准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是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罚款。例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杨海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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