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民政厅的有关提标政策,结合实际,采取有力举措,着力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圆满完成了省“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 救助站工作人员亲自送走失人员返回家里。茂名日报记者 于双利 摄 各类困难群众待遇提高 全市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分别达420元、190元;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年人均9545元、7983元;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分别达月人均1340元、820元。全市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达70%,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分别提高到2478元、2493元。建立完善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机制,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年人均1200元、18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500元。2016年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69%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制定并实施《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年内全市实施临时救助5234人次515万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水平持续提高。建立了全市救助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救助机构的站内救助和站外救助管理,累计救助对象7231人(次),符合救助条件且自愿救助人员受助率达100%。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协助流浪未成年人返乡返校和回归家庭173人。 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提高。从2016年1月起,全市实施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新标准。新的低保标准为:市直(城区)、各区、县级市城镇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5元,补差水平为4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5元,补差水平为190元/人·月。新的五保供养标准为:依据2015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测定,全市2016年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水平分别达到年人均9545元、7983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1718元、777元。 切实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城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实现了全覆盖。年内全市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2440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城市低保、“三无”和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205580人2467万元。 持续完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健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制,开展了社会救助对象专项核查和低保靶向精准专项核查。制定实施了《茂名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全市各地对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扎实开展敬老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市敬老院累计投入消防建设资金696万元,各地敬老院消防安全维护水平显著提高。 持续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从2016年1月起,我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月1240元提高到134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月760元提高到820元,去年全市共发放孤儿生活保障资金6245万元。建立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对已享受低保对象补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低保资金补差的办法保障制度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在茂南区顺利开展。投入1400多万元完成了规划建设多年的市社会福利院“蓝天计划”工程,全国定点的儿童脑瘫康复训练基地软硬件建设更加完善。(文华春 李宗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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