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抢锁匙入室盗窃手机68部
郑某被判坐牢四年 最近,茂南区法院对一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伙同他人抢劫并利用抢来的银行卡和锁匙取钱及盗窃财物的郑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邓A(已判刑)通过向他人了解及亲自踩点掌握了在市区光华北路某手机城上班的被害人亚东(化名)的活动后,与被告人郑某和邓B(已判刑)密谋对亚东实施抢劫。2004年11月17日凌晨2时许,亚东从市区某网吧出来,对其进行跟踪盯梢的邓A当即招来郑某和邓B,三人联手将亚东劫持上一辆出租车,用丝袜绑住亚东双手后,将其带到市南郊某村路口附近的山坡上,搜出并抢走亚东身上价值人民币400元的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城的锁匙等物品。其后,邓A留下看守亚东,被告人郑某和邓B骑摩托车返回市区光华北路某银行营业部,用抢来的银行卡从柜员机取走人民币150元;随后,来到某手机城,用抢来的锁匙打开手机城的门锁,入室盗走手机68部、手机电池214块、机壳多个等物品(经审价评估部门核价,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3740元)。第二天,公安机关将邓B抓获,并在其住处缴获被盗抢的赃物手机64部、电池200块、机壳4个。2008年5月17日,漏网3年多的郑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案发后,大部分财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郑某是初犯,归案后亦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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