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9年徒刑 近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苏某盗窃,及在接受讯问时企图抢夺公安民警佩带的警用枪支的犯罪行为,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刚满20岁的苏某是高州市人,受聘于茂名市区光华南路某商行做搬运工。去年8月底9月初,苏某上班时发现那段时间商行生意红火,财会人员将回笼的大量现金锁进一楼收银台的抽屉里。恰好那时,苏某女朋友问他要钱用,于是,苏某决定铤而走险,计划将商行存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盗到手后辞职走人。9月5日傍晚18时下班时,苏某未随商行其他员工一起离开,而是躲到商行一楼楼梯底藏匿起来。20时许,苏某用螺丝刀撬开一楼收银台办公桌的抽屉,将抽屉里的现金60614元盗出装进一个红色塑胶袋拿走。因未能打开一楼的卷闸门出不了商行,故苏某跑上二楼寻找逃走出口,在二楼走廊的防盗网发现一个救生门没上锁,就从该救生门爬出去,由于离地面太高,苏某不敢跳下,只好爬进救生门下面的一个广告牌箱里躲藏起来,准备等到凌晨再想办法逃走。就在苏某躲进广告牌箱里的时候,该商行有一批员工回商行加班卸货,加班员工打开商行卷闸门时发现商行收银台的现金被盗,于是便在商行楼内展开搜查,在二楼搜查时发现携款的苏某并将其人赃并获。 当天凌晨4时20分,苏某因涉嫌盗窃被辖区派出所民警带回讯问审查,就在派出所值班民警对其进行讯问审查结束、整理核对笔录时,苏某趁一民警离去拿相片等证物以便让其辨认核对时,对另一名正在用电脑整理笔录的民警进行袭击,用被锁上手铐的双手抓住该民警腰间枪套,欲抢夺民警佩带的警用“六四”式手枪,被反应迅速的该民警用臂肘撞开双手,并将其制服按倒在地,致苏某抢夺枪支的行为未能得逞。法院一审依法以犯盗窃罪(未遂),判处苏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抢夺枪支罪(未遂),判处苏某有期徒刑8年,总和刑期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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